为什么“十万个为什么”不能都叫《十万个为什么》?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5-01 22:29

原创 俞璐、施迪 上海普陀法院

从上世纪六十年代开始,随着《十万个为什么》丛书风靡科普类童书市场,市面上逐渐出现了各种不同版本的《十万个为什么》书籍。好奇的你,是否有过疑问,“十万个为什么”究竟是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的商标?还是属于通用商品名称?问答式科普图书是否都可以叫《十万个为什么》?

近日,上海普陀法院审理的涉“十万个为什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经二审维持,现已生效。该案也是全国首例关于“十万个为什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维权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少年儿童出版社公司诉称:

《十万个为什么》是原告公司于1961年首次出版并延续至今的儿童科普系列图书,具有很高知名度。同时,原告于2017年6月获准注册图文商标“十万个为什么”,核定使用商品为书籍、印刷出版物等。

原告发现:

被告某书店销售被告天某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十万个为什么》,此外天某出版社还出版了多款《十万个为什么》图书,并在网上公开销售。这些图书不仅在封面等位置突出使用“十万个为什么”字样,而且在前言中声称是《十万个为什么》的升级版。

原告认为:

被告天某出版社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及商品名称权益,关于“十万个为什么的升级版”亦构成虚假宣传,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要求天某出版社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相关维权合理费用10.7万元。

被告天某出版社抗辩称

“十万个为什么”是科普类图书的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涉案图书的使用系描述性使用,而非商标性使用。

被告图书

争议焦点

(一)

“十万个为什么”是否属于问答式科普图书的通用名称?

01

“十万个为什么”不属于法定的商品通用名称

法定的商品通用名称即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规范性文件确定的通用名称,例如VCD、DVD等,“十万个为什么”并不在列。

02

“十万个为什么”不属于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

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

问答式科普读物客观上并未形成统一名称的市场格局。“十万个为什么”获准注册为商标,具有一定显著性,并未在使用中退化为通用名称。

(二)

被告对“十万个为什么”标识的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对“使用商标”行为的判定应以能否起到识别功能为依据。图书名称具有商品和品牌混合属性,可与作者、出版社等形成对应联系,起到区分图书来源的作用。出版社将图书名称注册为商标,实质上是作为商业标识使用,用以区分商品来源,这种方式在图书、游戏、电影等文创领域较为常见。“十万个为什么”注册为商标后,已具备商业标识的独立属性和保护价值。被告在出版图书显著位置标识“十万个为什么”,激活了该商标的识别功能,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系侵权行为。

法院判决

上海普陀法院认为,被告天某出版社、被告某书店均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天某出版社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最终判决被告天某出版社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某书店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被告天某出版社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十万元及合理开支十万元。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诉争商标属于法定的商品名称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通用名称。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书、辞典等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

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对于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固定的商品,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的称谓,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

诉争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为部分区域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的,人民法院可以视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为通用名称。

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一般以商标申请日时的事实状态为准。核准注册时事实状态发生变化的,以核准注册时的事实状态判断其是否属于通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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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施迪

图:源于网络

供稿:俞璐

原标题:《为什么“十万个为什么”不能都叫《十万个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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